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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正積極推動虛擬貨幣交易所持牌制度,以重獲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此舉意在吸引更多加密金融業者入駐,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樞紐的地位。香港政府的目標是超越美國,成為全亞洲乃至全球最大的加密金融中心。
根據香港政府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有9至12個月時間申請牌照,確保2024年6月1日前的交易所安全合規。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早已推出類似牌照制度,但反應平淡;相對之下,香港的舉措引起全球關注,凸顯其在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崇高地位。
對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香港證券及期貨委員會(SFC)於2019年推出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框架,並在《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立場書」)中作出詳細規定。
《立場書》指出,對於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台,SFC無權發牌或進行監管。這是因為此類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而這些平台所經營的業務並不構成該條例下的「受規管業務」。因此,在「自願發牌制度」下,經營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不需要持牌。
事實上,《立場書》沿襲了SFC在2017年發布的《關於公佈證監會監管沙盒的通函》中對「金融科技」領域創新的監管沙盒立場,也是其在加密金融領域的具體舉措。 2018年,SFC進一步製定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以下簡稱「監管框架」)。
根據《立場書》,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央平台,如希望至少提供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可向SFC申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該監管框架包括了在保管資產、網絡保安、打擊洗錢、市場監督、會計及審計、產品盡職審查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嚴格標準。
SFC還特別說明,僅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並對投資者資產有控制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即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規管。若平台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無論是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的控制權,SFC則不會接納這些平台的牌照申請(即去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不受SFC監管)。此外,若平台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包括傳送買賣指示),但平臺本身並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SFC亦不會接納它們的牌照申請。
迄今為止,僅有兩家交易所獲得了上述兩張牌照。 2020年底,BC科技集團旗下的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獲得了1號牌和7號牌,成為香港首家合規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所。 2022年4月,HashKey Group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成為第二家獲得1號牌和7號牌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獲得9號牌的資管公司雖然數量稍多,但也僅有火幣資產管理、獅昂環球資產管理、MaiCapital、Fore Elite Capital等6家機構。
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會通過了《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反洗錢條例》),為2023年6月1日起實施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以下簡稱「VASP發牌制度」)奠定了基礎。
根據監管權限的不同,SFC將在現有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框架下,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的證券型代幣交易進行監管;同時,也將根據《反洗錢條例》中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進行監管。
因虛擬資產的定義和特性可能會隨時間改變,某一虛擬資產可能從非證券型代幣變為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按照這一監管原則,為避免違反相關發牌規定並確保業務的持續運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現行製度和《反洗錢條例》中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申請許可(即申請VASP牌照及1號牌、7號牌),以獲得雙重授權。
為簡化雙重許可的申請過程,申請人只需在線提交一份綜合申請表格,同時註明申請兩類許可,即可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現行製度和《反洗錢條例》中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進行許可申請。
SFC預計,獲得雙重許可的平台運營者只需進行一次申報,便可滿足《證券及期貨條例》現行製度和《反洗錢條例》中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的許可或通知要求。
依據 SFC 發布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及《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在運營時需滿足以下合規要求:
平台營運者應通過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即「關聯實體」)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和虛擬資產。在線錢包內客戶虛擬資產的存儲量不得超過 2%。
由於訪問虛擬資產需要使用私鑰,安全保管虛擬資產的關鍵在於妥善管理私鑰。平台營運者應制定書面內部政策和治理流程,確保安全生成、存儲和備份加密種子和密鑰。
此外,平台營運者不得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客戶虛擬資產,或為客戶虛擬資產承擔任何產權負擔。同時,平台需購買保險,覆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相關風險。
平台營運者需採取合理措施,確認每位客戶的真實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
在為客戶提供服務前,平台營運者需確保客戶充分了解虛擬資產及相關風險。
平台營運者應建立並執行充分且適當的反洗錢/反恐怖分子融資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可使用虛擬資產追踪工具追踪區塊鏈上特定虛擬資產的記錄。
平台營運者不得進行自營交易或作為自營的莊家。應制定管理內部員工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的政策,消除、防止、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平台營運者應負責制定、執行和監督虛擬資產上市準則、暫停或撤銷虛擬資產交易的規定,以及客戶的選擇權。
在上市任何虛擬資產前,平台營運者應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確保該虛擬資產持續符合所有準則。
平台營運者應制定並執行書面政策和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和報告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在發現操縱或違規活動後,應限製或暫停交易。平台營運者應使用信譽良好的獨立供應商提供的有效市場監控系統來識別、監測、檢測和預防此類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並授權證監會訪問該系統。
平台營運者應以嚴謹、充分審慎和專業負責的態度選擇具有適當經驗和能力的核數師,並將他們在虛擬資產相關業務和平台營運者審計方面的經驗、過往績效紀錄等因素納入考慮。
此外,平台營運者每個財政年度應提交核數師報告,該報告中應包含一項聲明,說明在過去的財政年度中是否存在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情況。
另外,目前我們已設置了一個發牌條件,要求平台營運者在每個歷月結束後的兩個星期內以及收到證監會要求時,將其業務活動的每月報告提交給證監會。
平台營運者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以確保能夠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控和控制其業務和運營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
平台營運者還應要求客戶在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前先向其賬戶充值資金,並且不得為客戶提供資金融通以購買虛擬資產。
對於「現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反洗錢條例》規定 2024 年 6 月 1 日前為過渡期。
若該經營者在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後的 9 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並確認其將遵循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定,則該經營者在證監會對其牌照申請作出決定前可被視為擁有牌照,並可在此期間繼續提供服務,直至以下條件達成:(i) 第一個 12 個月結束,(ii) 撤回申請,(iii) 證監會拒絕申請,以及 (iv) 證監會授予牌照,以較早者為準。
若經營者的虛擬資產服務商牌照申請被證監會拒絕,則必須在收到拒絕通知後的 3 個月內或 2024 年 6 月 1 日前(以較晚者為準)終止其虛擬資產服務業務。在此期間,經營者僅可採取旨在關閉其服務的行動。經營者可向證監會申請延長關閉期,延長期限將根據證監會對經營者業務和活動的考慮而確定。
對於「非現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計劃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後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企業,應在開展業務前向證監會申請並獲得虛擬資產服務商牌照。
依據《反洗錢條例》,針對違法行為和不合規行為將實施相應的製裁措施,包括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以及不符合 AML/CTF 要求。此外,對香港公眾主動推銷服務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無論服務提供地點或服務提供方是否在香港。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在未持有 VASP 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將被視為犯罪行為。一經公訴定罪,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 7 年監禁,若屬持續犯罪,則可就犯罪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 萬港元。若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 2 年監禁,若屬持續犯罪,則可就犯罪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 萬港元。
如不遵守法定的 AML/CTF 規定,持牌服務商及其負責人員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罪名成立,每人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 2 年監禁。除刑事責任外,他們還將面臨 SFC 的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或撤銷牌照、譴責、命令採取補救行動及罰款。
此外,虛擬資產交易所運營過程中的各種「失當行為」也可能遭受來自 SFC 的紀律處分罰款。
與其他法域相比,特別是東亞其他地區,香港過去對虛擬資產交易的監管環境相對寬鬆,因此吸引了大量將總部或運營中心設在香港的企業。然而,隨著「加密新政」的實施,香港與「監管套利」的距離逐漸拉遠。